银川商标注册
申请咸阳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这里的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所以,可以代理商标事宜的一般是指取得营业执照(执照的营业范围明确载明商标代理)和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事务所(公司)。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委托人代理、查询、咨询、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许可使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等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因为商标专用权(本书中商标专用权等同于商标权)属于私权,所以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因此有关商标注册、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均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商标事务所(公司)代理。当然,企业也可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办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定职权对商标进行行政管理,但是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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