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申请
上海专利申请不具备单一性就得分案申请,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护多项权利。那么,今天专利申请为您介绍分案的几种情况。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1.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所谓内资公司就是指内资公司,是指以国有财物、团体财物、国内个人财物投资(含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创办的企业。包含国有企业、团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工商注册代理介绍注册内资公司材料:
1.客户供给材料:公司称号,运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份额,注册地址,法人,股东,监事身份证原件。
2.咱们供给的材料:
(1)公司设立挂号请求书(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履行董事,监事及司理录用(原件1份)
(3)公司规章 (原件2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假如是一人有限公司,别的再补充承诺书原件1份。注册内资公司流程:
1.核准称号 (4个工作日)
2.预定处理营业执照(7工作日)
3.刻章(公财私章各1枚,1—2个工作日)
4.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挂号证算计1个工作日)
5.税务挂号证
6.银行开户(10个工作日)
工商注册代理体系假如客户没要求开户,那么在办完税务挂号证即视为完结全套公司注册流程。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不能没有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问题。我们经常听到很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抱怨商标审查机关审查时间太长。例如,如果要转让商标并提出商标变更申请,无疑只能收到不批准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再次申请并走许多弯路。因此,今天我们要介绍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1、 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含义不同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称、地址、代理人、收文人、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的变更。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只是同一主体名称的变更,商标权根本没有转移。毕说,一个人的名字叫赵耳。后来,他觉得不好听。他到主管机关,改名叫赵思。虽然名字变了,但人们还是一样。但是,商标转让是不同的。商标转让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是商标权取得的形式之一。商标权是商标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有一个合法的权利划分时间。商标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商标转让的权利主体是两人,因此,企业在办理商标变更或商标转让时,必须明确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2、 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的不同程序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也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注册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法第42条款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由此可见,商标转让申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商标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也同时发给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未变更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要改变商标名称,必须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否则会导致商标名称的混淆;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类似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类似的货物必须一起转让。
由此可见,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可以是全部商标或部分商标,其范围应小于或等于商标变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因转让以外的继承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作为商标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不同的原因,在申请材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除商标转让申请所需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提供证明转让人有权继承商标权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常见的商标转让情况包括: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复制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权。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申请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国有企业改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改制文件。集体企业改制,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并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的有关登记证件。清算期间,企业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权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也应当由清算组处理。转让申请材料应当提供清算组批准的转让文件,清算组应当加盖申请转让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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