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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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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咸阳百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7 08:38:04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注册商标成为企业与个人保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有些企业和个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选择亲力亲为,而对注册程序和法律法规不了解的,即选择委托咸阳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帮忙注册商标。那么,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和个人直接申请哪个比较好呢?我司就从专业性、后续等方面进行分析,告诉您为什么需要专业靠谱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1.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判断:商标注册是有驳回风险的,对法律法规和注册流程不了解商标的人很难准确判断注册成功率。

2.商品类别的选择:商标注册要有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以核准使用商品为限的。所以,如果申请时候商品类别选的不准确,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商标代理人经过大量申请,所以能非常准确的帮助申请人确定商品类别或服务。

3.商标的后续程序: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有补正,驳回,异议答辩等,这些程序如果不及时应对,会给商标注册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即便商标成功注册了,后期还可能会出现撤销答辩,无效答辩等程序,这些程序应对不及时的话,注册商标很有可能就被撤销掉了。商标代理公司在这些方面有着大量的经验,可以合理的解决每个商标程序.4.商标文件的制作: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制作有着近乎苛刻的要求。

稍有不慎便会不予受理。而商标代理人在制作文件方面有着大量的经验,可以基本保证商标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帮助要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规避那些完全可以避开的失误,尽量规避那些可能的风险,提高注册的成功率,这实际上节省了无谓的金钱和时间的浪费。而且商标代理机构和客户建立了良好关系后,可以随时免费为客户咨询有关商标方面的问题。商标注册是一个很专业的工作,借助于代理能够顺利通过程序并能避免损失。

怎样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我有哪些权利?

最初咸阳商标注册10年。

注册可以连续10年续期,但需要支付续订费。由于续展数量没有限制,商标可以无限期注册。

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您有权:

1、获取法院命令(禁令)以阻止竞争对手非法使用(侵犯)您的注册商标。

2、授予他人许可(例如在澳大利亚其他地方,其他行业或其他国家)使用您的注册商标,以换取许可费,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付款。

3、出售您的商标。

4、根据您的意愿提供您的商标。

5、使用R符号标记您的商标,以表明该商标已注册(没有注册商标的人这样做是犯了罪)。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咸阳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侵权事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标侵权。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行为还有非常多,不止是在商标名称的使用上,还有其他方面。除普通的商标侵权外,还有特殊侵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特殊的商标侵权。

商标的反向假冒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方法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其中一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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