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公司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在商标请求前,商标要进行查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避开相同或近似在必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咸阳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更高。现已下发受理书的请求信息基本上都能够查到,可是近期请求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这个盲期的时刻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刻为准,查询盲期4个月左右。假如在盲期内,即使有人和你请求相同的商标,也是查询不到的,所以这是第一个风险。浅谈为什么商标不能一次注册成功?
1.商标查询盲区在商标请求前,商标要进行查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避开相同或近似在必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更高。现已下发受理书的请求信息基本上都能够查到,可是近期请求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这个盲期的时刻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刻为准,查询盲期4个月左右。假如在盲期内,即使有人和你请求相同的商标,也是查询不到的,所以这是一个风险。
2.商标近似的判别在商标查询时,关于查询到的成果,是要和请求人的商标进行近似比对的。在比对的过程中,请求者个人、商标查询员、商标局的检查人员都有一套规范与观点,所以关于两个商标近似不近似,并没有的规范,只要概率上的判别。尤其是图形商标的近似度,判别的差异性更大。终究成果由检查员裁决。
3.商标布告与异议商标布告期三个月,在此期间全国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比方指出和某商标近似、侵略某个体权益、商标抢注等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请求人辩论,然后综合资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决,甚至还有或许复审。可是这也说明了,商标注册存在必定的难度和风险性,像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公司在注册商标上都仍然会遇到驳回这种状况,更何况是微小企业。
遇到商标驳回该怎么办?做驳回复审,就多了一次交流的时机。商标都由人来检查的,每个人的思想,关于同一件商标,有些人就认定近似,有些人以为不是近似。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不服的,能够向商评委全面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商标请求时,检查员是商标局的人,而做驳回复审,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检查的,后者更多的考虑商标实践使用状况!若你的商标现已投入生产使用,不将商标请求下来,关于企业来说是一种丢失,而驳回复审就是一的途径。驳回复审可大大缩短取证时刻。
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决下达之后,很有或许在一年内即可收取《商标注册证》,而从头请求,将消耗更多的时刻。因为将有不小的几率成功,所以主张大家做驳回复审,争夺时机;但若失利了,法院吊销商评委驳回复审决议的或许性很低,则不主张就被驳回复审的裁决再向法院起诉,当然也有必定的几率成功。假如法院也维持原判的话就证明这个商标彻底注册失利了,商家想要获得商标,只能选择商标转让,或许从头请求注册其它商标。
咸阳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应用在哪些场景?听小编为你介绍:1、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了防止对方垄断可以提起无效宣告。但这种情况,其实大多数被无效宣告的公司都挺无奈的,例如朗科的“优盘”商标就因为商标不当使用,沦为通用词汇而被人宣告无效。
2、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会留3个月的时间,如果没有人异议就进入下一个阶段。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图形商标并不容易被监测到,因此许多商标权人是过了很久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商标被通过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3、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许多被告会对原告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成功。
4、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他人注册商标存在,选择以无效宣告方式排除障碍。不过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也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如果是同一家公司,想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新的商标,直接申请会被自己的商标近似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这就要求我们的中小企业负责人不仅要了解商标的基本知识,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特点,还要正确选择合适的咸阳商标注册机构,并注意以下几点:
1、经查,商标代理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一致;
2、经调查,该商标代理机构近几年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并有行政处罚记录;
3、商标代理机构已经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遵守商标代理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法规;
4、经调查,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与法人登记相符,经营范围和期限合法有效;
5、商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组织和工作流程正确、规范、完整;
6、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7、商标代理机构的投资者背景及其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情况良好;
8、对于一个好的代理商来说,首先要考虑的不是赚多少钱,而是如何更好地保护你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他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有些意见甚至可能使他得不到代理费;
9、一个差劲的代理商会尽量说服你申请商标注册,有些注册申请根本无效,但他不在乎,因为他首先想到的是他的代理费。因此,寻找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将是中小企业商标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如何选择一家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希望对想注册商标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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